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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方案确定如下:
一、 考试人员范围
凡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名参加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的考试。考试语种为英语。
二、 考试方式
考试试点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证书。
各级别笔译考试科目均为《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三级口译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2个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三、 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外文局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和试点考试数据汇总工作,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各试点城市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标准由中国外文局和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确定。
四、 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一)10月份。中国外文局下发考试大纲、组织命题,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联合下发试点考试考务通知和考试报名信息管理软件;各试点城市确定试点考试考点、考场。
(二)11月份。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分别检查笔译和口译考点、考场设置及考前有关工作准备情况。各试点城市组织报名,分别将笔译、口译报名信息报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
(三)12月份。各试点城市组织进行考试。中国外文局组织阅卷工作,人事部办公厅公布合格标准。试点考试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城市要抓紧进行工作总结,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将听取试点城市对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明年的工作安排。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 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
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老师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 中国外文局根据需要确定各年度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次数,并在考试后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送人事部核准。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2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口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单位;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中国外文局编写和发行。未经中国外文局同意,不得复制、出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和已启用的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和录音制品的录制以及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来源: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