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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环球网校·2016-05-25 10:49:56浏览131 收藏39
摘要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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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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