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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以下内容分享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本章比较简单,没有学习难点,容易得分。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特殊政策 |
城市市区 |
7% |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
县城、镇 |
5% |
|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
1%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不包含因素: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2.除“两税”以外的其他税
3.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提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强调是“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包括被税务机关查补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税额”。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两税”征收而征收,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对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要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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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额中,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
A.消费税税额
B.房产税税额
C.关税税额
D.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答案】A
2、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 )。
A.偷逃增值税而被查补的税款
B.偷逃消费税而被加收的滞纳金
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D.出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B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
A.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适用5%的税率
B.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C.流动经营的单位应随同缴纳“两税”的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被扣缴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BC
【解析】选项A: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建税适用1%的税率;选项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应按受托方(扣缴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只有BC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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