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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72 最高抵押额★
特征 | (1)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2)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债权人并不规定债务人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5)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 |
债权确定 |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转让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考点73 动产浮动抵押★★★
主体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形式 | 书面协议 |
财产 |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
债权确定 |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生效 | (1)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考点74 质押★★
财产 | 动产 | |
出质人 | 债务人或第三人 | |
质权人 | 债权人 | |
形式 | 书面协议 | |
流质 条款 |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 |
生效 |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未交付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 |
未占有 |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通知占有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 |
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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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质权人 权利 |
孳息 |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约定除外) |
瑕疵 |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
损毁、 价值减少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 |
质权人 义务 |
擅自处置 |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毁损灭失 |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质权 实现 |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考点75 权利质押★★
权利种类 | 质权设立 |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有权利凭证 | 交付设立 |
没有权利凭证 | 登记设立(有关部门) | |
基金份额 | 登记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股权 |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登记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其他股权 | 登记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登记设立(有关部门) | |
应收账款 | 登记设立(信贷征信机构) |
【区分】抵押VS质押
抵押 | 质押 | |
财产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转移 | 不需要占有 | 必须占有 |
权利生效 | 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在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
动产交付时生效; 权利一般是登记时生效 |
考点76 留置★★★
成立 要件 |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合同中产生; 2)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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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 | 孳息 |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程序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
留置物 性质 |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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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偿顺序 |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
留置权消灭 |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2)留置物毁损、灭失而无代位物;3)与留置物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消灭;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实现留置权 |
考点77 占有★★
分类标准 | 分类 | 典型例子 |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 有权占有 | 基于各种物权或者债权的占有 |
物权占有 | 抢夺人对于赃物的占有 | |
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 | 善意占有 | 继承误认为是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
恶意占有 | 对盗窃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所有的意思 | 自主占有 | (1)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2)盗窃者对于所盗脏物的占有 |
他主占有 | 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 直接占有 | 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对物的占有 |
间接占有 | 出质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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