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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84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 取得请求权 | 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
违约责任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抗辩权 | 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 |
费用 | 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 |
由第三人 履行 |
征得同意 |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
违约责任 |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抗辩权 |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 |
费用 |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
【提示】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违约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应该找债务人。
考点85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 双方都可以主张 | ||
后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权主张 | |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
不安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 先履行一方有权主张 | ||
有确切证据证明 (否则承当违约责任)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方可解除合同 |
考点86 保全措施★★★
代位权 | 撤销权 | ||
构成要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消极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见下方);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第三人是否恶意 【注意】积极行为(放弃债权、无偿/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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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身份 | 原告 |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
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受让人 |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 |
费用承担 | 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
法律后果 |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撤销之前行为有效,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注意】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补充】实施处分财产行为
行为 | 具体内容 | 撤销 |
放弃债权 |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 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
无偿转让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
有偿转让行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 第三人为恶意的,可以撤销 第三人为善意的,不可撤销 |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
考点87 合同转让★
合同 权利 转让 |
转让效力 |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有效) | ||
禁止转让 |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 1)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因债权目的的达成须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之债权,如扶养请求权、慰抚金请求权等; 3)合同内容中包括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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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不得约束善意第三人) |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
相关权利 | 抗辩权 |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
抵销权 | 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
合同 义务 转移 |
转移条件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后果: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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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 |||
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 ||||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 ||||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 ||||
合并 |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义务 | |||
分立 |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约定除外) |
【提示】 “履行义务一方”,具体是哪方当事人,一定要具体分析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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