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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78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具体内容 |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诺成合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实践合同 | 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 |
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 | 要式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
不要式合同 | 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 |
按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 单务合同 | 赠与合同 |
双务合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 |
按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从合同 | 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
考点79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及对比)★
情形 | 具体内容 | |
合同法 | 适用 《合同法》 |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受合同法调整;(如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
不适用 《合同法》 |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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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可以仲裁 | 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不能仲裁 |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
不适用 《仲裁法》 |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
代理 | 适用范围 |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
考点80 订立合同★★
订立形式 |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 ||
订立方式 | 要约、承诺 | ||
合同格式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合理方式包括: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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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无效的情形 |
所有格式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说明】其他内容见无效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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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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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 的解释 |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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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 | 采用合同书 形式 |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可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 |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以直接对话 方式 |
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合同成立地点 | 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 |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
采用数据 电文等形式 |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 ||
完成特殊约定或法律形式 | 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 | ||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比) |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
考点81 要约★★★
区别 | 要约 | 定义 |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
特征 |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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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 定义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特征 |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注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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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 到达时生效 | 到达≠看到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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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知道 |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 ||
撤回 | 发出后生效前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撤销 | 生效后承诺前 |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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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情形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
考点82 承诺★★★
承诺期限(起算点) | 信件 | 载明日期 |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
未载明日期 |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
电话、传真 |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
迟延 | 主观故意 |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迟到 | 客观原因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
生效 时间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
撤回 |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到达前/同时到达)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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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内容 |
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注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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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考点83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履行规则★★★
约定不明事项 | 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 |
质量要求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
价款、报酬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 |
履行期限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履行方式 |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 |
履行地点 | 给付货币的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交付动产的 | 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动产的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
其他标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费用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提示】 “履行义务一方”,具体是哪方当事人,一定要具体分析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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