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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的税收优惠

环球青藤·2017-09-06 10:36:45浏览197 收藏98
摘要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的税收优惠以下内容分享第七章契税法的相关知识点,近几年本章考试分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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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的税收优惠

  一、(环球网校提供契税)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8、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解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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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收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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