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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中级会计实务》是中级会计考试三科中最难的一门,需要考生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备考。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收入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本章为中级会计实务的重点章节,一定要掌握。
第十三章 收入
考点57 收入概述★
定义 | 指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
收入确认的原则 |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
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三个要素 | ①能力: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 |
②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 | ||
③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 |
考点58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识别 | 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
其他情况收入 | 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 | 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部分或全部对价无须退回 | 确认为收入 | ||||
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 | 收取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 ||||||
合同合并★ | 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的,满足条件之一的,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 | ①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 |||||
②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 |||||||
③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 |||||||
合同变更★ | 指经企业和客户批准后对原合同的范围或价格作出变更,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 ||||||
该合同变更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 是 |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 |||||
否 | 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 是 | 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 | ||||
否 |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
考点59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单项履约义务 |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 客户能够从商品本身或者从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如能让其他企业安装的软件) | |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 |||
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况 | 企业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以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如建造办公楼合同中的砖头、水泥、人工等商品) | ||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如转让销售合同,安装过程中需要对软件个性化定制或重大修改,软件和安装服务不能单独区分) | |||
该商品将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如设计新产品并生产样品) | |||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如酒店管理服务) | |||
企业应当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履行,还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一次全额确认收入;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按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 |
考点60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确认负债) | ||||
可变对价 |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 |||
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 | 期望值 | 当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使用 | ||
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 | ||||
最可能发生金额 | 当合同只有两个可能结果时使用 | |||
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 | ||||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 企业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 |||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 ||||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 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 |||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不得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 ||||
先确认收入后收款(先发货,再收款) | 先收款后确认收入(先收款,后发货) | |||
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 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认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未来确认收入金额) 每期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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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 对价 |
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 | 按照合同开始日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交易价格 | ||
公允价值不能够合理估计 | 参照企业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 |||
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 | 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 |||
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 | 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 | |||
应付客户对价 |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 | 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 ||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 | 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 |||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 | 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 |||
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 | 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
考点61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两项或者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单项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中 | |||
单独售价的确定 | 可直接观察 | 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 | |
无法直接观察 | 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 ||
存在合同折扣 | 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 | ||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中 | 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单独销售或者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 ||
企业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 |||
归属于上述第二项中每一单项组合的商品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方式按折扣基本相同,并且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评估为将该合同的整体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 |||
存在可变对价 |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 | 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 |
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 |||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各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
考点62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即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 |||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
满足条件之一 |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保洁合同) | |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如在客户场地上的在建资产) | |||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
收入确认 | 产出法(如完工进度) | ||
投入法(如花费的人工工时、投入的材料数量等) | |||
对于同一合同下属于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及客户结算对价所产生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 |||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 对于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 ||
控制权转移的迹象 |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 |||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 |||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
委托代销安排 | 指受托方没有获得对该商品控制权的,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
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 |
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 |||
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 |||
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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