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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88 清偿
清偿抵充 |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处理: 约定→指定→到期→缺乏担保或担保较少→负担较重→到期先后→债务比例 |
清偿顺序 |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
第三人代为清偿 |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2.在第三人代为清偿情形,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
补充:各种“第三人与债务”
项目 | 由第三人履行 | 并存的债务承担 | 免责的债务承担 | 第三人代为履行 |
第三人是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 × | √ | √ | × |
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合同 | × | × | √ | 如果合同全部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
合同状态 | 订立阶段 | 履行阶段 | 清偿阶段 |
考点89 抵销
法定抵销 | 要件 | (1)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 (3)须被动债务已届清偿期 注意:实质就是主动债权到期 (4)债务须非属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按债务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立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④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
方法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
效力 | (1)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 (2)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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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销 | 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
考点90 提存
内容 |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
提存原因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
提存主体 | 1.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2.提存应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公证机关为提存机关。 |
提存标的 | 1.只能是动产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人应就全部债务进行提存,原则上不许部分提存。 4.提存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 |
提存效力 | (1)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消灭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人应当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考点91 免除、混同
免除 | 要件 | (1)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2)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法律行为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
效力 |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内拒绝的除外 (2)免除债务,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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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考点92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 1.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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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1.解除原因 |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迟延履行+催告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迟延履行+目的落空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另: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2.解除权的行使 | (1)主体 因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其他情形:守约方 (2)解除意思 ①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②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③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解除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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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 (1)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补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类型 | 解除条件 |
承揽合同 | 定作人随时解除 |
货运合同 | 托运人随时解除 |
委托合同 | 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
不定期租赁合同 | |
不安抗辩权 |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 |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考点93 违约责任★★
承担形式 | 继续履行 | 金钱债务 | 必须继续履行 | ||
非金钱债务 | 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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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补救措施 |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 ||||
赔偿损失 | 适用 情形 |
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确定 原则 |
可预见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
止损原则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支付 违约金 |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提示】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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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罚则: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适用其一) 【提示】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总和≤损失) 【提示】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请求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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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
【提示】 “履行义务一方”,具体是哪方当事人,一定要具体分析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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