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67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取得方式 | 1.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定而取得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意:合同生效,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
2.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而取得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需进行备案,转让需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客体主要限于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注意: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取得此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
特征 | 1.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2.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3.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
|
期限 |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 |
|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具体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考点68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①公益目的性,主要是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 ②无偿性 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转让 ④无期限性 ⑤行政性 |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1)出让的形式:协议、招标、拍卖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须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
期限 |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
转让 | 1.转让方式:出售、交换、赠与等 2.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
考点69 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内容 | |
宅基地使用权 | (1)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分配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3)原则上禁止流转,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 (4)例外: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
居住权 | (1)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2)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地役权 | (1)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以供役地供他人汲水或排水的地役权,禁止供役地建筑高楼的地役权 (2)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考点70 担保物权★★★
概念 | 1.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之限制物权。 2.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特性 | 从属性 |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可分性 | 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1)被担保的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的债权而存在。 (2)担保标的物即使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分割后各部分或余存的部分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
|
物上代位性 |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 |
补充性 | ---- | |
担保合同的无效 |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依据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合同无效,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另: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
考点71 抵押★★★
抵押合同 |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注意】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无效,其他内容有效) |
||||||||
抵押财产 | 可以设立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 |||||||
不得设立 |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提示】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
房地一体 | 以建筑物抵押 | 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并抵押 |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一并抵押(原有的) | ||||||||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抵押登记 | 登记生效 (不动产)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 |||||||
登记对抗 (动产)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抵押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
抵押效力 | 孳息 |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孳息的清偿顺序: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 ||||||
租赁 | 先租后押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
先押后租 | 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 | 未告知→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已告知→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
转让 (抵押物) |
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 | 经同意→可以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多退少补) | |||||||
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提示】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转移 (抵押权) |
主债权转让的 |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约定除外) | |||||||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 |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 ||||||||
主债权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 |
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 ||||||||
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物) 【注意】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保全 | 减少抵押财产价值 |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否则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
|||||||
物上代位性 |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 ||||||||
抵押权实现 | 程序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同孳息) |
|||||||
顺序排位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均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 | ||||||||
顺序变更 |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到期 |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 ||||||||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 |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
以上仅展示部分内容,完整版可点击免费下载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汇总(2025年教材暂未发布,所以考生可以先使用2024年资料,新教材发布后会及时更新资料)
考生可以搭配思维导图构建知识框架: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分享了部分思维导图,完整版点击查看>>中级会计《经济法》思维导图。
所有备考资料已经收录进入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包,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包,包含了从了解考试到备考,从报名到考试全程需要用到的资料,分为报名、了解教材、了解大纲、备考计划、基础学习、巩固强化、考前冲刺、考试等八个阶段,会随着备考进程不断更新资料。
领取方式:
1.电脑端用户可以直接扫面文章上的二维码免费领取,手机端用户点击文章下方的图片“中会海量资料免费送”即可免费领取。
2.点击下图免费领取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包!
以上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部内容,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更多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学习计划、备考资料,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进入下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