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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53 物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典型例子 | 区分的主要意义 |
物是否移动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 动产 | 桌子、手机、书本、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公示方法、物权变动要件不同 |
不动产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房屋、纪念碑、林木、矿藏、海域.水库、贮水池.停车位、停车库等 | ||
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 主物 | 如机器与维修工具、电视机与遥控等 |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
从物 | |||
两物之间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 原物 | (1)天然孳息,如果实、鸡蛋、幼畜 (2)法定孳息,如利息、股利、租金 |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孳息物 | |||
物是否因实务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 | 可分物 | 经实物分割后,不改变其性质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 |
不可分物 | 因实物分割将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 |
考点54 物权的属性★
物权的属性 | 合同债权的属性 |
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 合同之债作为请求权,其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予以配合 |
物权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 | 合同债权是相对性权利,原则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 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具有特定性 |
物权的对世权,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 合同债权是对人权,权利人和义务人特定 |
考点55 物权的效力★★
效力 | 具体阐述 | |
物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 例如,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最优先等 |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物权存在于某标的物上,而债权请求的内容也指向该物面与物权发生冲突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
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面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 |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 物权是直接且排他地支配物的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
考点56 物权的保护★★
类型 | 权利 | 具体阐述 |
债法层面的保护 | 替代救济 |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损害赔偿 |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
确认物权请求权 |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
物权请求权 |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 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或依法可以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人。占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请求人欠缺物权或者自己对物的占有存在正当权源 |
妨害危害请求权 | 妨害vs损害vs危险: (1)妨害是构成对物支配的障碍;损害是造成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危险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以妨害、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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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 |
考点57 物权的分类★★
类型 | 区别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1)自物权有全面、自主的支配力,依自己意思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故又称“完全物权” (2)他物权仅具有某些方面的、特定的支配力,须受设定他物权的合同或具有法定规定的限制,又称“不完全物权”“限制物权” |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与变动要件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是指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2)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
考点58 不动产的变动★
分类 | 内容 | 生效时间 |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考点59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项目 | 内容 |
变更登记 | 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合并、设立和增减时所为的登记 |
转移登记 | 过户登记,转移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
更正登记 |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但涉及已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异议登记一经完成,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善意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5)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
预告登记 |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一方面,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另一方面,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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