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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60 动产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 |
现实交付 | 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 |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
2.非基于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 | 除了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外,还包括: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添附、先占 |
考点61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
概念 |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
特征 | 1.全面支配性 2.统一性(整体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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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 | 积极权能 | 占有(实际控制)、使用、收益、处分 |
消极权能 | 排除他人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 |
考点62 善意取得所有权★★★
基本规定 |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善意取得一般构成要件 | 1.须让与人无权处分 2.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转登记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3.须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4.须受让人为善意 |
法律效果 | 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要件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的,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除了须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一个特别要件,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考点63 拾得遗失物★★★
对象 | 具体规定 |
拾得人 |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遗失物主 | (1)享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一般无偿,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遗失物主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享有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
考点64 添附★
分类 | 内容 |
附合 | 1.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结合而成。 2.难以分割(可识别) 3.如,错用他人油漆粉刷桌子等 |
混合 | 1.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2.如,把别人咖啡放在自己的奶里 |
加工 |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劳作或改造,使价值更高 2.如,雕刻他人木材为木雕作品、在他人画布上作画 |
考点65 共有★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共有物的管理 |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 |
(1)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与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负担 |
共有物的处分 | (1)对于各自的份额,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整体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
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
共有物的分割 |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原则上不可以,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
外部关系 |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对内按份,除非有约定) |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对内连带,除非有约定) |
考点66 用益物权★★★
概念 | 1.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
特征 | 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或土地或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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